| 名稱 | 《 生育給付 》 |
| 申請資格 |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 給付標準 | 自 103 年 5 月 30 日起,按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 60 日,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 應備書件 | 1.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3.被保險人印章 4.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 注意事項 | 1.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被保險人於加保前、退保後或停保期間生產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
| 名稱 |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老年一次金給付 》 |
| 申請資格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1 年,年滿 60 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 55 歲退職者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15 年,年滿 55 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25 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25 年,年滿 50 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 5 年,年滿 55 歲退職者 《老年一次金給付》 1.被保險人年滿 60 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 15 年者 |
| 給付標準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 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 15 年者,超過部分,每滿 1 年發給 2 個月,最高以 45 個月為限2.被保險人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其逾 60 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 5 年計,合併 60 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 50 個月為限 3.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3 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老年一次金給付》 1.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5 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 應備書件 | 1.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被保險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3.被保險人印章 4.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 注意事項 | 1.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受第 30 條規定之限制(即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不再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請領年齡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第 10 年(107 年)提高一歲(至 61 歲),其後每 2 年提高一歲,最高至 65 歲(115 年)為限 3.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4.擔任特殊性質工作滿 15 年,年滿 55 歲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減額年金規定 5.受僱 2 個以上投保單位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最高等級。但連續加保未滿 30 日者不合併計 6.年金施行前有年資者得選年金或一次請領;98 年 1 月 1 日起初次投保者以年金或老年一次金為主 7.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 30 日者以 1 個月計。 |
| 名稱 | 《 老年年金給付 》 |
| 申請資格 | 被保險人年滿 60 歲,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者。 |
| 給付標準 | 1.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未滿 5 年者按實際年資計算。 2.公式 A:保險年資 × 平均薪資 × 0.775% + 3000元。 3.公式 B:保險年資 × 平均薪資 × 1.55%。 4.展延年金:延後請領每多 1 年增給 4%,最多增給 20%(公式:B × [1 + 4% × 延後年])。 5.減額年金:提前請領每早 1 年減給 4%,最多減給 20%(公式:B × [1 - 4% × 提前年])。 |
| 應備書件 | 1.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被保險人印章 4.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 注意事項 | 1.請求權自得領之日起,不再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請領年齡自 98 年起,每 2 年提高一歲,至 115 年提高至 65 歲為限。 3.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 4.擔任特殊性質工作滿 15 年,年滿 55 歲退保者可領年金,不適用減額規定。 5.多個投保單位薪資得合併計算(最高上限),但連續加保未滿 30 日不併計。 6.98 年以前有年資者可選一次領或年金;98 年後投保者以年金或一次金為主。 7.年資未滿 1 年依比例計;未滿 30 日以 1 個月計。 8.年金以實際投保年資為基礎,計算無上限。 9.失能、老年、遺屬三種年金僅能擇一請領。 |
| 名稱 | 《 傷病給付 》 |
| 申請資格 | 1.普通傷病:遭遇普通傷害或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薪資,且正在治療中者。 2.職業傷病:因執行職務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薪資,且正在治療中者。 |
| 給付標準 | ※ 均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 1.普通:按前 6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之 50% 發給,最長 6 個月;年資滿 1 年者可增加 6 個月,合計最長 1 年。 2.職業:第一年按前 6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之 70% 發給;如滿 1 年未痊癒,第二年減為 50%,合計最長 2 年。 |
| 應備書件 |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傷病診斷書 3.被保險人印章 4.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 注意事項 | 1.傷病給付請求權自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注意:「醫療費用收據」非審核文件,無需檢附。 |
| 名稱 | 《 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 |
| 申請資格 | 1.遭遇普通傷害或疾病,經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 2.遭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經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失能給付標準發給一次金者。 3.失能程度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仍發給一次金。 |
| 給付標準 | 1.普通:按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 2.職業:按規定之給付標準,額外增給 50%。 3.職災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另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20 個月職業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 應備書件 | 1.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3.被保險人印章 4.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 注意事項 | 1.98 年 1 月 1 日前有年資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時,可擇一請領年金或一次給付。 2.領取年金後若失能程度減輕至不符條件,將停止發給年金,改發一次金。 3.重要: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給付者,保險人將逕予辦理退保。 4.領取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名稱 | 《 失能年金給付 》 |
| 申請資格 | 1.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2.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 給付標準 | 1.依最高 60 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 5 年按實際年資計。 2.計算公式:平均薪資 × 年資 × 1.55%。 ※ 金額不足 4,000 元者,按 4,000 元發給。 3.眷屬補助: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人加發 25%,最多加發 50%。 |
| 應備書件 | 1.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失能診斷書、被保險人印章及存簿影本。 2.申請眷屬補助者: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收據。 (另檢附:戶籍謄本、在學證明/學費收據、身障手冊或監護宣告證明) |
| 注意事項 | 1.98 年以前有年資者,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時可選一次領或領年金。 2.領取年金後每 5 年審核失能程度;若減輕至不符年金條件則改發一次金。 3.領取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給付者,保險人將逕予退保。 4.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名稱 | 《 本人死亡給付 》 |
| 申請資格 | 被保險人死亡時,其符合條件之遺屬得請領「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但以一人請領為限 |
| 給付標準 | 《喪葬津貼》
1.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5 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年金給付》
1.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5 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2.請請領要件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B‧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於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C‧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第 58 條第 2 項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於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3.給付標準 A‧依第 63 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公式:平均月投保薪資 x 年資 x 1.55%】 B‧依第 63 條之 1 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 50% 發給 C‧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 3000 元發給 D‧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10 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E‧加發遺屬補助: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遺屬津貼》
1.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 1 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0 個月 3.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20 個月 4.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 2 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30 個月 5.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 |
| 應備書件 |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 4.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5.依受領順序,得優先申請之所有受益人印章 6.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請領給付時,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7.受益人之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 注意事項 | 1.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2.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當序受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3.遺屬具有受領 2 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4.領取本人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名稱 | 《 家屬死亡給付 》 |
| 申請資格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
| 給付標準 | 1.父母、配偶:發給 3 個月喪葬津貼 2.年滿 12 歲之子女:發給 2.5 個月喪葬津貼 3.未滿 12 歲之子女:發給 1.5 個月喪葬津貼 |
| 應備書件 | 1.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4.被保險人印章 5.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6.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 注意事項 | 1.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之死亡給付;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死亡,亦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